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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会计学校分享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的问题

来源: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4/15 14:46:41

  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分享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的问题

  问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认证后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66号) 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问题2: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升级工作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执行时间由2018年3月1日调整为2018年5月1日。

  问题3: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编号了,那么做增值税申报时,什么时候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题4: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以上就是长沙仁和会计培训班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的问题,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长沙会计学校:http://2603.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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