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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6/14 17:23:04
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什么是扣除凭证。
总体上讲,这一点没有新的规定,依然是那个基本规则:
如果收款方应该开发票,就是发票;如果收款方不应该开发票,就是其它凭证。
收款方是否应该开发票,取决于其收款行为是否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是,就要开发票,包括免税行为,也要开免税的发票;如果不是,就不需要开发票。
2、无票开支的问题
对于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要求的支出,如果应该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该怎么办?
公告第14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导致的确无法取得发票,则应准备其它凭证和证据,就能扣除。
第14条对特殊情况进行了罗列:“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是的,相信大家都看清楚了,“等特殊原因”,说明不止罗列的这几项,只要是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取得发票,就应该按第14条处理,不要被这个罗列限制了头脑。
此时,问题的关键是所提供的证据。
第14条明确规定了必备的证据:无法取得发票特殊情况说明、合同、现金收据。
3、何时提供发票?
在拙著《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一书以及讲课中,我经常强调,提供发票的后时点,不要傻傻理解为“汇算清缴时”,而要理解为“税务检查时”。
如果税务不检查,是不可能知道你没有发票的;如果税务检查时,你已经取回了发票,包括取得开票日期是汇算清缴之后的发票,都是没有风险的。这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征管法本身得出的结论。
本公告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这一结论,如果没有发票,税务会告知并要求其60天内补票,如果补不上,就不准扣。所以,发票的风险,终都只有在稽查时引爆。
当然,本公告之后,风险会放大。之前,只要后来取回发票就都可以扣;现在,则如果在被查后60天内没有取回,就不能扣了。这个是一个本质性的变化。
4、如果无法补开发票
本公告大的突破就在此处,其第16条直接规定:如果不能补开发票、也不能提供14条的真实性证据,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16条的“期限”,是指哪一个期限?一般理解是指第15条的期限,即:被税务发现缺票时,税务告知企业60天内补回,这个60天的期限。
当然,按第13条的规定,企业缺票,应该在汇算前补回。这也是期限。但既然税务检查时通知有新期限,还是应该理解为新的期限,即60天期限。
规定期限未能补回,则不能在发生年度扣除。
5、被查与未被查的区别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这一条导致一个后果,在开支真实前提下,如果企业缺票当年没有扣除,后来没有被税务发现,则五年内如果回票,就可追溯扣除;如果后来被税务发现要求补票,则必须60天内回票,才可以追溯扣除。
被查与未被查就有区别了,被查到就总要倒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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